1.搜救犬應於除役前公開認養。2.申請領養者,應填具認養申請書(附件2-1),並報本局進行審查。3.接獲領養申請及審查申請書合格後,由搜救犬隊同仁安排家庭訪視,評估是否適任搜救犬認養家庭。4.書面審查及家庭訪視合格後,2個月內完成技術轉移課程,並由申請者親自辦理認養手續,並填具領養契約書(附件2-2)呈報本局備查。